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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被发现 情节轻微被罚款

发布时间:2018-04-02 09: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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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5日14时30分许,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太统崆峒山分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日常巡逻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等三人正在位于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麻武乡城子村张家坪社坝沟河附近进行烧烤,遂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将其带回单位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鉴于对方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的情况下,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太统崆峒山分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的处罚。

如违法人有不积极认错,态度恶劣等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踏青野外不用火,保护森林靠你我;

用火如果太随性,就会违反禁火令;

野外用火被发现,情节轻微也罚款;

拒不执行禁火令,拘留几天不算重;

火灾后果若严重,坐牢赔损你得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