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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请销假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10: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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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崆保办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请销假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保护站:

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扎实转变工作作风,我局对《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资源管理制度》《资源巡护管理工作制度》《森林防火管理制度》五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经2019年8月16日局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自印发之日起,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遵照执行。2017年5月印发的《管理制度汇编》中以上五项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请销假制度》

《考勤制度》

《资源管理制度》

《资源巡护管理工作制度》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请销假制度

 

第1条 科长(主任)、站长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加注意见,局长审批。

第2条  副科长(副主任)、副站长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长(主任)、站长审批, 2-3天者(含3天),由科长(主任)、站长加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由科长(主任)、站长和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局长审批。

第3条 全体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年休假、补休假,一律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原则上都要书面请假,不得电话请假。局机关职工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长(主任)审批;2-3天者(含3天),由科长(主任)加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由科长(主任)和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局长审批。保护站职工请假5天以内者(含5天)由站长审批,6-10天者(含10天)由站长加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上者由站长和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局长审批。

第4条 凡因参加函授(考试)等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者,需凭函授、考试学校证明,视其具体情况按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5条 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可享受30天婚假婚假期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6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180天产假,男职工在女方产后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7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和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公婆)病故,可休3天丧假,所有假期不顺延。

第8条 请假必须持有请假条(特殊情况除外),为了汇总、统计方便,请假需用局里统一制作的请假条。

第9条 请病假5日以内者(含5日)必须持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需住院治疗且请假天数在5日以上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入院证明。

第10条 请假时,若科室、保护站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局长因事不在时,请假当日由值班领导代为审批。假条由科长(主任)、站长负责及时补充完善签字手续。

第11条 凡是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的请假条,一律视为无效,并按旷工处理。

第12条 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本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13条 全体干部职工请假期间,不得延误职责内的工作。职工请假,其工作由所在科室、保护站负责人调配安排,科室、保护站主要负责人请假,工作仍由其负责协调安排完成。否则,造成工作延误及其他不良后果均由请假人承担。

第14条 全体干部职工请假,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0日(含10日),每超1日扣减日工资的30%,超过30日的同时扣发当年业绩考核奖;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0日(含20日),每超1日扣减日工资的20%,超过60日的扣发当年业绩考核奖。病假和事假可与核定的公休假、加班天数互抵,加班须经科室、保护站负责人加注意见,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交至办公室备案方可计入。病事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不能互占,如发现有以病假为由行事假之实者,一经发现本人按旷工处理。

第15条 职工因重大疾病不能正常上班,需长期请假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方可,请假期间工资按80%计发,不享受年度的业绩考核奖。

第16条 请假情况由办公室每月向计财科汇总提供,计财科根据制度规定执行。职工的公休假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勤制度

 

第1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2条 考勤实行各科室、各保护站负责制,由各科室、各保护站制定考勤表,对本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如实考勤。局机关上下班按照国家规定时间执行,保护站上下班时间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夏季(6月-10月)驻站点值守人员上班时间为当日早8:30分至次日早8:30分,走读人员上班时间为早8:30分,下班时间为晚6:00时,冬季防火期作息时间按照防火制度执行。

第3条 各部门考勤由各科室科长(主任)及各保护站站长直接负责,每天要如实、即时对部门全体人员认真考勤,不得漏考、补考,科长(主任)、站长有事时移交给副科长(副主任)、副站长考勤,次月1号对上月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结果及上月的请假条一同在次月2号前报局办公室统计并公示。正副科长(主任)及正副站长不允许同时请假。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对科长(主任)、保护站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4条 迟到、早退1次扣发绩效工资30元;当月迟到、早退超过5次(含5次),每次扣发绩效工资50元,并进行诫勉谈话;每次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旷工1天扣发2天全额工资,以此类推。对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进行纪律处分,对当月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责令其待岗(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对一年内累计旷工超15天者,扣发当年业绩考核奖;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聘用合同。迟到、早退和旷工情况由办公室每月向计财科汇总提供,计财科根据制度规定执行。

第5条 出勤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扣减分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制度中出勤扣减分标准为准。


 

 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1条 本制度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2条 根据保护区建设的性质、保护对象以及保护区内自然环境、生物资源分布状况、生态系统重要程度等因素,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第3条 保护区的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上报至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4条  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局。

第5条 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调查、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6条 凡需进入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内。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7条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8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原住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2.禁止携带毒饵、套网、电猫等猎捕工具进入保护区。

3.不得妨碍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4.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进行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活动范围和增加项目。

5.禁止擅自移动、破坏或者损毁保护区的标志物、界标及保护设施。

6.禁止任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9条 保护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垦、开山炸石、挖沙取土、私搭乱建和从事其他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因科研、教学、展出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按审批权限,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捕捉和采集。

第10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收购药材、花卉、野生动物及其它林产品。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不得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确因生产生活及建设发展需要在实验区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办理行政许可程序,经保护区管理局向上逐级转报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方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建设单位施工中要自觉接受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伤害各种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区及其边缘地带均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机构和设施。

第12条 严格限制保护区以外的人员迁入保护区内定居。各保护站点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相关规定,加强辖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监管,杜绝出现危害生态环境的资源安全行为。

 

 

资源巡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保护区森林资源巡护检查,更好地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提高野外巡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保护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保护区资源管理机构和管护人员从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野外巡护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制度。

第3条 各保护站应根据年初下发的保护区管理局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各自管辖区域的特点,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翌年资源巡护管理计划(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管护力量的布设、管护人员巡护重点区域及线路、巡护组织形式、巡护时间、重点监管时期、重点活动、巡护工作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并报保护区管理局备案。

第4条 资源巡护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保护区内的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管控辖区内各类人为活动,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干扰和破坏的隐患问题,及时消除。

2.收集积累辖区各类资源相关调查数据和影像资料,建立健全管辖区自然资源数据库,分析预测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以及有害生物侵害等发展变化趋势。

3.及时制止辖区内非法人为活动及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现场收集证据资料,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发生的林政案件,建立辖区内非法人为活动及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登记管理册,详细记录案件来源、案情经过、调查情况、处理结果。

4.负责对社区居民和进入保护区车辆、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并做好检查登记工作,严防非法人员及有害物品进入保护区。

5.依法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隐患排查预防和巡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6.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巡护管理,发现伤、病、亡野生动物及时处理、救治和上报。

7.对获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的各类人为活动,各保护站要全程加强监管,发现超范围、超时限、超内容的人为活动必须立即制止。

第5条 巡护人员必须按照巡护计划(方案)中确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不间断巡护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缩短巡护线路。在巡护检查中,要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重点巡查,仔细观察和记录巡护中发现的情况,一旦发现有侵害或威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活动要第一时间制止,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6条 巡护人员必须及时填写巡护日志,如实填写巡护时间、线路、发现问题处理等各种记录数据,严禁弄虚作假;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调度,不得脱岗串岗、 擅离职守,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7条 巡护人员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巡护工作任务,天保、公益林管护人员(含聘用管护人员)每月巡护天数不得少于22天,若管护人员因病、因事请休假,其管护面积必须有人代为巡护,保护站应优先安排无管护任务的人员代替请休假人员进行巡护,并如实填写巡护日志。

第8条 保护站站长或副站长必须每周到各管护点不少于2次,对每名管护人员的日常巡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在管护人员巡护日志上就发现的隐患问题和整改要求明确指出,并签字备查,绝不允许将管护人员巡护日志收回后补签字。对发现指出问题的整改要及时开展回头看督查,督促问题整改,提高巡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站长、副站长、管护人员进行处罚:

1.对管护人员出勤出现的问题按保护局《考勤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2.对出现管护人员到站不到点、到点不巡护现象,按脱岗、漏岗处理,发现一次扣发管护人员当月绩效工资300元,扣发保护站站长、副站长当月绩效工资200元。

3.因管护岗位安排不当或履职不到位,造成管护区域出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若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影响,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和管护人员诫勉谈话;若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未能制止非法行为持续发生,除开展诫勉谈话外相关人员均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00元。

4.一年中,督查发现同一人脱岗、漏岗3次(含3次)以上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对专职管护人员进行停职停薪处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当年业绩考核奖,对兼职和集体管护人员予以解聘,以后不再聘用。

5.保护站资源巡护管理工作,全年同一事项累计被通报批评2次者,对保护站站长进行约谈;累计出现3~4次者,对保护站站长视情节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累计出现5次(含5次)以上者,取消保护站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考核奖,并对保护站站长进行降职降级处理。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管理水平,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3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人,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4条  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翌年的五月末为森林防火期,其中:“十一”寒食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十一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元月为森林防火大检查月,三月的第二周为森林防火宣传周,二月一日至四月末为森林火险期。

 

森林防火责任

 

第5条  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负责处理保护区森林防火的日常事务,协助领导做好森林防火安排部署、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火情处置、指挥调度等工作。

第6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是保护区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各保护站、辖区内相关乡镇及崆峒山管理局为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各自辖区的防火第一责任人,负责各自辖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解决具体问题,消除火险隐患,完成防火任务。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和专门人员。

第7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是各自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指导;专(兼)职护林员是各自范围内的具体责任人,负责责任区的日常巡护检查、火种收缴、隐患排查及防火宣传等工作。管护区内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在防火期内应严格执行巡护检查、入山登记、火源管控、火情监测报告等制度,准确掌握责任区情况,发现火情火警及时报告处置,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8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采取走村入户、深入集市、学校、厂矿企业开展宣传,组织好森林防火宣传月和宣传周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

第9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定期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及时安排森林防火工作,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具体问题,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林区一线防火工作的督查检查,使督查检查常态化,重要时间节点、重要防火区域特殊部署,聘用临时短期管护人员增强工作力量,并加强人员管理。

第10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防火队伍建设,加强专(兼)职护林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组建成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义务扑火抢险队,加大培训工作,组织实战演练,提高防扑火能力。

第11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建立联防机制,一旦发生火情火警,共同组织扑救。

第12条  保护区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防火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责任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扑火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13条  保护区管理局制定保护区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火情火警,将按火情大小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扑救。

第14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人员名单及分工、辖区内护林员的分布及责任区域四至范围、扑火队人员名单、发生火情火警的扑救程序、通讯联络方式及后勤保障等。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于每年的11 月10日前上报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

第15条  要严格落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将对各责任主体单位制定的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森林防火巡护管理

 

第16条  各专(兼)职护林员防火期内要24小时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巡护职责。

第17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科学制定巡护线路,确保巡查工作全天候不间断。各专(兼)职护林员要做到责任区巡护不留死角,及时准确掌握区内资源情况及火险动态,发现破坏行为及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工作记录,规范填写巡护日志。

第18条  严格执行入山登记、火源管控、火情监测管理制度,重点监控区域内中小学生、智障人员及墓地、寺庙、输电线路、变压器等,逐人逐项落实好监护人,与有关权属单位签订防火责任书,并登记造册。

第19条  对因巡护不到位引发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野外火源管理

第20条 防火期内,林区及林缘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烧荒、烧田埂杂草、烧垃圾、烧秸秆,严禁狩猎、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射击、爆破、野炊、野外吸烟等行为。

第21条 防火期内实行入山入林登记,高火险天气及防火戒严期一律封山。途径林区的交通要道应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准确登记信息,并收缴火源。各进山路口、重点火险区严禁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对具备准入手续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查缴其随身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22条 在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须逐级报经各保护站及乡镇、保护区管理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批准后,各保护站、乡镇要有专人负责,确保生产用火远离林区,同时提前设置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值班

 

第23条  进入防火期,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周六、周日及其它国家法定假日,局防火办应安排人员和车辆,做好机关电话值守和林区保护站点督查检查工作,防止出现人员“真空”。

第24条  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做好值班记录,不准脱岗、漏岗,严禁饮酒,不得使用电话“呼叫转移”等通讯手段间接接听电话,不得私自顶岗换岗,因事因病确需更换人员的,必须提前履行手续,并告知局防火办。防火期内,全体干部职工应保证24小时手机开机,确保信息畅通。

第25条  各防火责任单位及局防火办要对本辖区内值班情况进行检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第26条  在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执行零报告制度,每天下午4点-5点向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报告本辖区内防火情况(防火办值班电话:8352585)。局防火办要按时向上级防火部门报告全局防火情况。

第27条  值班人员应熟悉辖区林情社情,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类通讯设施,确保上传下达信息畅通。如接到火情报告,应第一时间向责任领导及上一级防火值班人员报告。

第28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安排防火专用值班车辆,做到专车专用,随叫随到,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火情,确保防火用车需要。

 

防火物资管理

 

第29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设立专人管理的防火物资仓库,各基层保护点要设立防火物资器具库。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器材实行分类登记,统一编号存放。

第30条  防火物资器具实行定期清查,掌握增减情况,对损坏缺失的应及时维修补充更新,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进入防火期,要对所有器具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31条  如遇重大火情,保护区各保护站点防火物资可统一调动使用。

 

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

 

第32条  护林员、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值班人员及其负责人是火情监测报告主体,其他人员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和义务。

第33条  发生火情要逐级报告,不得越级上报(特殊情况除外)。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并报告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扑救过程中应多次报告火情情况,内容包括火情发生地点、时间、植被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等。对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须经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核实并经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和对外发布。

第34条  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影响扑救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35条  各防火责任主体单位发现火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扑救并上报。局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根据情况制定扑救方案,调集扑火力量,组织有效扑救。

第36条  各防火责任主体单位接到保护区管理局的扑火命令后,应迅速组建扑火队伍,由责任领导带队,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火灾扑救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听从调动,统一行动。

第37条  明火扑灭后,火场必须留守人员看守火场,防止复燃。火场看守要划分区域,责任到人,待火场达到“无烟、无热、无气”标准,确定安全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第38条  发生火灾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扑救过程、物资消耗及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以书面形式报告保护区管理局。局防火办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情进行核实后出具书面报告,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第39条  火灾案件查处应遵循从快、从严原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40条  发生火情后,各防火责任主体单位应尽快判断火灾起因,如发现嫌疑人,应予以控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41条  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后,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对纵火者进行通报,提升震慑力,达到警示教育目的。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防火主体责任单位、防火办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视情节给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1.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目标责任不明确的;

2.未专题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未制定森林防火实施方案、宣传方案,未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3.未分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未落实森林防火值班制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深入的,防火隐患排查不彻底的;

4.在森林防火高危期内,关键路口未设卡检查,重要地段、重要区域未布设人员巡护监控的。

5.聘请的兼职护林员未能到岗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防火主体责任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一个防火期内本辖区连续发生2起(含2起)以上森林火情或发生1起一般森林火灾的;

2.因责任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力、失职失责、渎职导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私自准许在林区野外用火的;各责任单位专(兼)职护林人员因巡护不到位,导致外来人员擅自入山引发森林火灾的;

4.发生森林火情不在岗,包庇有关责任人,隐瞒火情或报告不及时贻误扑火战机的;

5.发生森林火情后,组织指挥和扑救不到位、不得力,贻误扑火战机,造成较大损失或导致发生更大森林火灾的;或者对火场清理不及时,清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验收把关不严,导致复燃的。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护林员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停职停薪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专(兼)职护林人员无故脱岗、漏岗、串岗或在岗未认真履职、参与酗酒赌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防火责任不落实造成森林火灾和重大损失的。

2.专(兼)职护林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的。

3.在林火扑救过程中,不服从指挥和调遣的。

4.未掌握操作规程、未及时检修设备,导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贻误战机和造成损失的。

5.对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第4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护林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1.防火期内,值班人员脱岗、漏岗,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300元,扣发带班领导绩效工资100元。

2.防火期内,值班人员不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不按时向防火办汇报情况者:第1次不汇报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元;第2次不汇报扣发绩效工资50元;第3次不汇报扣发绩效工资100元,并对其所在保护站站长或科室负责人扣发绩效工资50元,同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4次以上(含4次)不汇报扣发绩效工资200元,视情节按停职或待岗处理(停职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对其所在保护站站长或科室负责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及诫勉谈话。

3.防火期内,护林员脱岗、漏岗,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300元,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各扣发绩效工资100元。护林人员到站不到点,对护林员按脱岗、漏岗处理,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各扣发绩效工资200元。

4.对辖区内发生火灾,荒山过火面积15亩以下、林地过火面积5亩以下的:

(1)护林员在岗,并符合能抓住纵火者、能及时组织扑灭者、能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4项减责要求的,对该护林员扣发绩效工资100元;对上述4项减责要求缺项的,对该护林员扣发绩效工资200元,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扣发绩效工资100元。年度考核中对保护站长站长、副站长、护林员和保护站各扣1分。

(2)护林员脱岗、漏岗,除按上述第3条标准对护林员进行经济处罚外,再按过火面积对该护林员每亩扣发绩效工资50元,并做出书面检查,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扣发绩效工资200元。年度考核中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护林员和保护站各扣2分。

5.对辖区内发生的火灾,荒山过火面积在15亩以上、林地过火面积在5亩以上的:

(1)护林员在岗,符合4项减责要求的,对该护林员扣发绩效工资200元;对4项减责要求缺项的,对该护林员扣发绩效工资3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扣发绩效工资200元。年度考核中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护林员和保护站各扣2分。

(2)护林员脱岗、漏岗,除按上述第3条标准对护林员进行经济处罚外,再按过火面积对该护林员每亩扣发绩效工资80元,并视其情节做停职检查或待岗处理,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扣发绩效工资300元。年度考核中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护林员和保护站各扣3分。

6.保护站点不得谎报、漏报、瞒报火情,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后,对责任护林员扣发绩效工资500元,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扣发绩效工资300元。年度考核中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护林员和保护站各扣2分。

7.在防火期内,对各自辖区内的重点火险隐患(墓地、寺庙、智障人员、中小学生、输电线路、变压器等)要摸清底子,落实监管责任人。对底子不清,或已摸清底子但未落实监管责任人的,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扣发绩效工资200元,护林员扣发绩效工资100元,年度考核中对保护站站长、副站长、护林员和保护站各扣2分。

第46条 防火期聘用的兼职护林员和“春节”、“清明节”“十一寒食节”等重点防火时期聘用的临时管护人员,如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区域界限划分不明确或弄虚作假该聘未聘套取资金的,保护区管理局将全额收回聘用临时管护人员经费,并对保护站站长扣发绩效工资500元,副站长扣发绩效工资300元,年度考核中对保护站站长扣5分,副站长扣3分,保护站扣5分。

第47条 在一个防火期内,督查发现同1人出现脱岗、漏岗3次(含3次)以上者,除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对当事人进行停职停薪处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当年业绩考核奖。保护站森林防火工作同一事项累计出现被通报批评2次者,对保护站站长进行约谈;累计出现3-4次者,对保护站站长视情节进行党纪政纪处分;5次以上(含5次)者,取消保护站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考核奖,并对保护站站长进行降职降级处理。

第48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及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局党委和局纪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及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管理权限提出具体意见报局党委和局纪委研究处理。属于经济处罚的,计财科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考核及奖励

 

第49条  进入防火期,保护区管理局成立督查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对各保护站点进行督查检查,同时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考核,考核根据《太统-崆峒山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督查检查考核表》进行打分,每个保护站的考核分值为对该站所辖区域内各站点的考核总分的加权平均值,并计入森林防火年终考核总分值。

第50条 对能够完成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区内未发生森林火警的责任单位,当年年度考核分值中可直接加5分;连续两年可加10分,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年可加15分,可优先评为先进单位。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护林员进行奖励:

1.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工作成绩突出,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内当年未发生森林火情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加2分,在职称评定中加1分;

2.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工作成绩突出,责任单位和责任区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情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加5分,在职称评定中加2分;

3.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工作成绩突出,责任单位和责任区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情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加10分,可优先评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在职称评定中加3分;  

4.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表现突出,视情节年度考核给予加1-10分,可优先评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

 

附则

 

第5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执行。

第53条  本制度由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防火办负责解释。

第54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太统—崆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