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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自然资源管理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4 17: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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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崆保发〔201998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自然资源管理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各保护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严格规范和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过对阳光在线电台直播节目反映出的林草系统共性问题,结合我局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整理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保护站要认真学习参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现将保护区内各类人为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类人为活动适用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法律规定

1、《森林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

3、《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崆峒区人民政府20179月发布《平凉市崆峒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该方案中将自然保护区划为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5、社区群众日常开展种植、养殖等生产生活等人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种植活动不能在农田里修建房屋、临舍、大棚等固定设施,禁止种植违禁物种;养殖活动必须限定在农户院内圈养,禁止野外放养。

(二)保护区内人为干扰、捕猎野生动物等活动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2、《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生存地域,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得干扰野生动物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保护区内森林防火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失火案,应予立案追诉

3、《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烧荒、烧烤等野外使用火源的活动,极易对保护区森林防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野生动物栖息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保护区内必须严禁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研、参观、旅游等活动相关法律规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由省林草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要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经省林草局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要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保护区内修建设施等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2、原国家林业局2018年第50号令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国家林业局不再审批

(六)保护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等法律规定

1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2、《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二条:树龄在百年以上,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都属于保护范围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保护管理措施

第六条:严禁依树搭棚盖房、在树上钉挂物、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材料和倾倒垃圾污物等一切损害行为,不得随意砍伐和移植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林业部门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保护好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古树名木的珍贵价值,自觉地爱护古树名木,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制止各种破坏行为

二、工作要求

1、各保护站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生态环境和资源管护工作,进一步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各自实际,采用多种方式,扩大舆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社区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2、加强对各站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管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加强对专职、兼职和集体管护人员的调度、考勤、考核和督察检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资源管护措施,提高依法依规管护资源的能力,确保管护工作成效。

3、在群众中发动培养信息举报员,建立举报查实奖励的激励机制,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管护良好工作局面。

4、具体管护工作中,各保护站和资源管护人员要区别以下不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开展资源管护。

1)对保护区内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第一时间制止,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停止危害的持续发生,并利用执法记录仪、相机或手机等影音采集设备进行现场取证,及时向保护区管理局上报情况,对不服从管理或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立即向森林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报案,并协助执法机关开展案件查处。

2)对在保护区内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询问是否有合法手续,若无相关手续,要立即逐级上报至保护区管理局,申请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其停工并拆除相关设施,督促恢复原地貌;

3)对于防火期内携带火源进入保护区的人员,一律没收火源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利害关系;防火期外发现在保护区内烧烤、游玩等行为,应立即劝离并监督相关人员清理垃圾离开保护区;

4)对于在保护区内随意放牧的原居民,应联合乡镇村社,宣传政策规定,以规劝教育制止为主,通过广泛持续的宣传逐渐减少并杜绝此行为发生;

5)对于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各保护站要督促辖区内保护责任单位,加强保护宣传、巡查养护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杜绝乱刻乱画、攀爬、折枝、塞钱币、挂丝带等损伤古树名木的行为。

6)对于上级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科考的工作人员,保护站要安排专人全程监管,防止其超越审批范围开展破坏性科考工作,并负责收取成果副本。

7)要规范加强辖区内各类宗教场所人为活动监管,限定人为活动范围,规范各类活动。严禁宗教从业人员和信徒随意进入林区,严禁宗教场所人员随意丢弃生产生活垃圾、倾倒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督促消除宗教场所森林火灾和安全生产隐患。

各保护站要切实加强对资源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和广泛宣传,对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要第一时间介入制止,做好现场拍照录像取证,降低危害程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森林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报案,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辖区内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安全。

特此通知

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