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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16: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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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崆保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保护站、有关科室: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处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确保我保护区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保护区实际,制定了《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现印发各保护站、有关科室,请按应急预案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处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确保我保护区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疫情监测和报告

(一)甘肃太统-崆峒山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和日常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保护站监测点的作用,实行群防群控。及时发现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异常情况,是抓住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有利时机,掌握防控主动权的先决条件。各监测点要确保监控人员到岗到位,切实抓好管辖面积内日常监测工作,根据实情确定和布设监控位点,对各种兽类、鸟类进行巡护和观察,查实野生动物迁徙、迁飞、集群活动动态和疫情信息,掌握鸟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发展动态,做好预测预报工作,确保在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时,能快速、有序、安全地应对。

(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一旦发生、蔓延,导致的危害难以估量,绝不能拖延观望,贻误战机。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出现疫情、或者连续个体死亡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就近的保护站、管护点报告。站、点接到报告应及时上报,不得出现缓报、瞒报、漏报、错报现象。保护区管理局以最快速度调查核实后,立即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崆峒区人民政府。

二、疫情确认

野生动物疫情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保护局及保护站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工作人员快速赶赴现场进行核查、诊断,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对连续出现野生动物无故死亡或患病,有传染嫌疑的,应作为疑似疫情对待。对该发生区域实行临时隔离、封锁,防止人员、畜禽进入区域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或从事其它干扰活动。

(二)发现野生动物疑似疫情,保护局应及时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样,送省级野生动物检疫机构或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疑似疫病进行初步鉴定。

(三)在省级野生动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机构派专人将疫病样品送国家林业局认定的相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确认。

(四)在国家林业局根据最终确认的结果公布疫情。

三、指挥系统

(一)指挥机构

保护局成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指挥机构,指挥长由保护局主要领导担任,局办公室、保护科、林检科、科研科、宣传科、计财科、组织人事科和各保护站为成员单位。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保护区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部门职责

林检科: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源调查、疫情分析、疫区划定、疫区封锁、疫情控制、检疫检验等方案的制订、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对健康野生动物的预防保护工作。

科研科:协助林检科开展野生动物疫情调查、疫源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疫情区域现场的调查、取样、送检、鉴定工作;

组织人事科:负责人感染野生动物疫情紧急处理和病人的治疗;

计财科:负责扑疫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供应;根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防控经费的调拨和监督管理。

办公室:负责协助疫区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统筹协调相关人员疫情的处置工作;并根据扑疫需要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社区宣传科:负责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报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保护科: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畜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疫情分级管理

三级疫情:发现野生动物疑似疫情或周边地区发生一般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为三级疫情,林检科负责组织各保护站实施防控。

林检科组织人员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源调查、动态分析;对发病区域实行临时隔离、封锁,防止人员、畜禽进入区域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或从事其它干扰活动;对保护动物实施救治和防疫措施;按规定报告、通报、发布信息。

科研科协助林检科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工作,负责现场取样、送检、鉴定工作,负责家禽家畜可能感染疫情的监测、调查、分析、防控工作。

二级疫情:发生一般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个别、小范围与人类交叉传染的高致病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周边地区发生持续大规模与人类交叉传染的高致病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时,为二级疫情,由分管副局长负责指挥实施防控。

林检科负责组织各保护站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调查、动态分析、趋势预报;做好疫区划定、疫区隔离封锁、疫情控制、除害工作;组织对健康野生动物的预防保护。

保护科、科研科配合林检科做好疫区划定、疫区隔离封锁工作;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病原变异跟踪;负责野生动物疫病传染家禽家畜的疫情监测、疫源调查、疫情分析、疫情控制和处置、检疫检验以及健康畜禽免疫工作。

计财科做好扑疫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供应。

组织人事科感染疫病患者的救治等工作。

科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由指挥部统一指挥。

一级疫情:持续多点发生与人类交叉传染的高致病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为一级疫情,由保护局局长负责指挥实施防控。

各科室及保护站成立防控工作组,由第一责任人挂帅,指挥科室、保护站的防控工作。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全保护区疫病的防控工作。

如上级有关部门已确定疫情级别,保护区依照作对应分级管理。

四、疫区划定

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传入和发生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取证,确定传染的源头和疫情发生的中心区域,根据具体种类和感染对象等因素,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和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五、疫情的控制和处置

(一)报经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负责对进出疫区的运输行为进行规范和检疫检查工作。

(二)疫区封锁。封锁疫区,阻止疫区内动物外运或外窜;防止疫区外人员、动物进入疫区;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外运;对过境停留和经过疫区的动物、运输器具等实施严格的消毒和除害处理;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进行处理或就地焚毁。

(三)疫源处理。对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及尸体进行灭除、清理、焚烧、掩埋、消毒。确定适宜的清理范围、清理对象,防止超范围乱捕滥猎。

(四)疫情治理。对疫区实施强制封锁;对疫点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处置疫情,实行严格的扑杀和隔离措施;对病死兽禽的尸体、毛屑、污染物和排泄物要进行焚烧、深埋,严禁出售和随意乱扔乱抛;在流通领域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对受污染的栖息环境和涉及物品、用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消毒,防止病源扩散;对健康动物实施预防免疫措施,阻断疫病传播途径。最终达到消灭疫情目的。

(五)疫情监测。对疫区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预测预报工作。对迁飞候鸟类疫情,要加强对迁徙路线、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的监控,分析鸟群活动动态和迁飞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区域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将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疫区撤销、应急预案停止。疫情得到了控制,在病源潜伏期过后,经权威机构疫情监测、调查,确认连续3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根据有关规定报省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疫区,解除疫区封锁。连续6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由局应急指挥部提出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停止应急预案。

六、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

对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划定安全保护区,并实施防疫等保护措施;对健康不良的珍稀濒危动物及时实施医疗救治;对人工驯养繁殖场所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严格检验投喂食物,实施必要的隔离、免疫措施,严防珍稀濒危动物感染疫病。

七、保障措施

野生动物疫情的控制和处置由保护区管理局,其费用纳入单位预算安排。

局林检科、计财科建立起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用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和除害处理的应急物资,包括所需的专用药物、药械,检疫检验设备、防护用品、疫区封锁设备和设施、车辆等。

八、责任追究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为强制措施,涉及到的相关科室、保护站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缓报、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野生动物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封锁,擅自销售、运输疫区内动物及产品的;对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将按照《森林法》、《动物防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保护区管理局制定、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局林检科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局林检科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太统-崆峒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