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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相关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8 08: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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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验区内分类管控建设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环评、土地等有关手续。

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林保发〔2023〕48 号)文件分类管控建设项目要求:

(一)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1. 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2. 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二)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1. 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2. 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3.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4. 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5.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二、核心区和缓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三、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修筑必要生产生活设施规定

按照甘肃省林草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林保发〔2023〕48 号)文件要求,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无需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手续。

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提出修筑申请,经村委会、乡镇政府核实确认申请人的原住居民身份以及申请人拟修筑的必要生产生活设施的性质、用途、地点、规模,报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备案。

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在保护区管护中心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拟建地点所在保护站做好全程监管,杜绝出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建)现象。

联系电话:

管护中心:0933-8352589

太统保护站:0933-8714244

后河保护站:0933-8232235

麻武保护站:0933-8228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