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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初审流程

发布时间:2024-01-18 09: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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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林保发〔2023〕48号)。

二、允许范围

1. 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2. 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三、修筑设施申请材料

1.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附件1)。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3.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输气(油)管线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4.拟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评价报告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LY/ T2242- 2014)编制;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设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附件2)。

(1)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等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

(2)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3)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四、初审流程

1.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打开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如下:

(点击打开网页)

https://zwfw.gansu.gov.cn/szgs/bszn/index.do?taskCode=11620000013897806X2000164154001&taskHandleItem=11620000013897806X200016415400101

2-1.png

申请人按上图中所示申报材料清单准备拟申请建设项目资料。

2.向管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后,申请人向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拟修筑设施原因、设施名称、类型、规模、地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以及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等内容。保护区管护中心自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法向省林草局报送办理行政许可的请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或申报材料有问题的申请,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站申请账号后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如下图:

2-2.png

    4.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提供的资料有问题的拟建项目,保护区管护中心告知申请人后,若申请人仍然坚持向省林草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管护中心将如实向省林草局报告初审情况。如省林草局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咨询电话:0933-8352589


(点击下载)

附件1.pdf

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