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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查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24-01-18 09: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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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允许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的区域及审批权限

      1.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由保护区管护中心初审后,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2.进入缓冲区和实验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由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审批。

      三、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核心区

      1.申报材料:

  ①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计划,包括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材料及背景资料,参与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人员、时间和期限;

  ②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文件;

  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及申请事项与保护区功能区的位置示意图。

      2.具体流程:

  ①申请单位或个人准备上述前两项材料,报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审查核实;

  ②管护中心5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出具上述第3项材料;

  ③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站申请账号后进行网上申报办理。

  办理网址和示意图:

(点击打开网页)

https://zwfw.gansu.gov.cn/szgs/bszn/index.do?taskCode=11620000013897806X2620164001000&taskHandleItem=11620000013897806X262016400100001

3-1.png

  (二)缓冲区和实验区

      1.申请材料:

  ①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及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活动的计划,包括开展活动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材料及背景资料,参与活动的人员、时间和期限;

  ②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文件。

      2.具体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将以上材料报管护中心审查核查,管护中心5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

      四、注意事项

      1.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时不得影响或破坏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2.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人员必须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

      3.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人员或单位需向管护中心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

  咨询电话:0933-8352589